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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农发〔2022〕2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2-22 来源:广西玉林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作者:佚名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2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市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完成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绩效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范围、依据、标准和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方法等内容和要求仍然按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桂财农〔2016〕94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关于印发贺州市三项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贺财农〔2016〕61号)执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各县(区)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责任分工 

  (一)主体责任。《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 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负全责,主要负责制定印发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审批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协调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以及本乡镇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牵头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审核后的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等。 

  (三)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资金检查等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补贴政策绩效考核、信访受理等工作。 

  三、实施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压实工作责任,组织安排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审批本县(区)实施方案,督促各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按时完成。县乡两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做好统筹协调,及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因推卸责任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将严格依法依规问责。 

  (二)强化培训指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户信息录入及导出、数据审核、公示管理、补贴发放和相关数据上传、上报等工作都必须在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上进行操作,因乡(镇)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变动较快,各县(区)要加强培训指导,及时对相关业务干部和所辖乡(镇)工作人员进行软件操作培训,让相关工作人员尽快掌握软件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发现问题需要解决的,可通过“广西农补网”QQ 群(群号:445268508)向软件客服咨询。

  (三)规范组织实施。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规范补贴面积登记、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发放等程序。 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

  1.提请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布置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县(区)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草拟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各乡镇执行。

  2.准确把握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市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 

  3.明确补贴范围。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原因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撂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对于种植一年生草本果品类作物,如种植西瓜、草莓等,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耕地,可以予以补贴;对于种植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茶叶等作物的耕地,不予补贴。

  各级国有农场职工承包经营的耕地属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且符合补贴条件的,都应予以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包经营国有农场耕地的职工向耕地所在地的政府部门申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严格奖惩措施。 

  一是大力鼓励和引导农户保护和提高耕地地力。对应用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的耕地,各县(区)可视情况适当提高这类耕地的亩均补贴标准,最高补贴标准不高于 250 元/亩。

  二是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加强环境保护和防止面源污染工作相结合。对露天焚烧秸秆,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因污染农田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 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

  三是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农户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可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资格。 

  有关奖罚措施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本地情况设置,并在本县(区)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

  5.县域内统一补贴依据。同一县(区)在 2022 年度应执行统一的补贴面积依据,补贴依据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对本县(区)因各种原因尚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可仍按本县上年补贴依据给予登记和补贴。未确权登记的国有农场耕地补贴面积可继续以承包面积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6.规范补贴面积登记。按照地域管理权限,在耕地所属地域登记补贴面积。国有农场职工承包的耕地,应由农场负责将享受补贴的农场职工的基本信息、补贴面积报送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并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在“农民补贴网络信 息系统”的补贴登记中,所有核实后的补贴面积应统一登记在“确权登记面积”栏,以便准确汇总统计数据。 

  7.落实补贴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示,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补贴系统向县级上传所有信息,并通过纸质文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须在5月20日前完成乡镇审核、公示、上报等工作。 

  8.严格补贴面积审核。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并邀请自然资源、统计等部门参与补贴相关数据审核工作;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 1—2个村,每个村抽5—10个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重新核实、公示,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补贴面积抽查审核工作须在6月5日前完成。

  9.按程序报审和批复。各乡镇的补贴面积通过审核后,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和测算全县(区)补贴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报请(区)人民政府审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务必在6月10日前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审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进行书面批复,同时 在补贴系统录入补贴标准,以确保公示内容、审核批复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然后由乡人民政府盖章每村张贴一份公告书。

  10.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各县(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审核批复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发放到农户的“一卡通”账户。整个发放程序要严而有序、公开透明。各县(区)力争在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上。

  (四)加强监管和指导。各县(区)要落实定期检查指导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经发现,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自治区和市级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补贴资金管理要求,对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通过宣传手册、传单、报纸、电视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对耕地地力保护的激励作用。县(区)、乡镇要设立并公布补贴政策咨询监督电话,做好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等工作。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获得农户理解和支持。 

  (六)加强档案收集管理。县(区)、乡镇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收集本辖区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的补贴面积公示的纸质和图片资料(以村为基本单位),经村委会盖章以及具体经办人和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分 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县(区)、乡镇两级上报、批复实施方案、补贴面积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报送绩效目标。各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本级财政局参考附件2格式,制定本县(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同时将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到所辖各乡(镇),于2022年2月2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二)补贴资金发放时间及发放情况材料报送。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力争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各县(区)财政局收集、汇总各乡(镇、街道)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9月20日前将本县(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书面总结报送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三)按时完成年度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区)要及时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于2022年11月20日前将2022年工作总结(含补贴资金结余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材料同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未尽事宜,请与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系,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冯薇,联系电话:5125595;市财政局联系人:黄献华,联系电话:5135523。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2号)

  2.2022年贺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绩效目标表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贺州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22年1月13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nyncj.gxhz.gov.cn/xxgk/zcwj/t111931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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