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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二)

时间:2022-02-21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问: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在第三条中规定,主要包括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和动物防疫。

(1)动物。动物防疫法所称的“动物”与日常所说的“动物”概念不同,有其特定含义,即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家禽,是指依据畜牧法规定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根据2020年5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共28种家养动物及其杂交后代,分为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两大类。传统畜禽有12种,包括猪(含家猪与野猪杂交后代),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有16种,包括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捕获的野生动物。

(2)动物产品。根据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动物产品是指供食用、饲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动物源性产品,包括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生皮”,是指家畜屠宰后剥下的、尚未经过鞣制的鲜皮;“卵”,除种蛋以外,还包括哺乳动物的卵子。动物防疫法虽然也将蛋和奶列入调整对象,但仅以“可能传播动物疫病”为限,即只对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蛋和奶实施必要的防疫管理措施。

(3)动物疫病。根据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动物传染病是指由动物疫病病原体引起的,通过飞沫、接触、饲喂等渠道传播,有一定潜伏期、使动物产生具有临床症状的疫病,例如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猪囊虫病、旋毛虫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等。

(4)动物防疫。根据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动物防疫是指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护动物健康、维护养殖业安全并最终达到消灭动物疫病的系统性措施,包括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预防,主要是指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消毒和饲养场所的生物安全控制,以及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等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加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也是预防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

控制,主要是指发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采取紧急、严厉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有效处置。疫情扑灭属于动物疫病控制范畴。

诊疗,是指对动物传染病等疾病实施有效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活动。

净化,是指通过监测、检测、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措施,在特定区域或场所对某种或某些动物疫病实施有计划消灭的过程达到并维持该特定区域或场所内个体不发病和无感染状态。净化应以消灭特定动物疫病为目的。

消灭,是指通过净化措施,达到彻底消灭特定动物疫病病原的样果和状态。消灭动物疫病是动物防疫工作的远期和终极目标。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由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检疫是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属于政府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法履行检疫职责,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受法律保护。

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疫病扩散风险和危害的过程。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bmdt_79360/202202/t20220210_3151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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