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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2-21 来源:临汾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的批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农办经发〔20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定清徐县等10个县(市、区)为国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娄烦县等20个县(市、区)为省级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一)10个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

  清徐县、灵丘县、应县、繁峙县、柳林县、晋中市榆次区、黎城县、高平市、蒲县、新绛县。

  (二)20个省级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单位

  娄烦县,左云县、大同市新荣区,朔州市朔城区,忻州市忻府区、代县、岢岚县,中阳县、汾阳市,寿阳县,平定县,长治市屯留区、潞州区,阳城县,洪洞县、吉县、襄汾县,绛县、稷山、垣曲县。

  二、试点期限

  本轮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三、资金支持

  (一)资金额度

  每个试点县支持100万元。按照优先支持国家级试点、分批支持省级试点的原则,先期安排10个国家试点和娄烦县、左云县、朔城区、岢岚县、中阳县、寿阳县、长治市屯留区、阳城县、洪洞县、绛县10个省级试点财政资金。

  (二)任务清单

  1.每个试点县支持8个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建设,其中集中资金重点支持1-2个运行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国家级、省级示范社。资金原则上按照总额的85%计划使用。

  2.每个试点县培训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理事长300人次以上,资金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额的5%计划使用。

  3.规范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等,资金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额的10%计划使用。

  四、组织实施

  1.10个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的实施方案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的初审意见和《通知》要求,结合实际修改完善,于7月30日前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20个省级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县的实施方案由各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2.各试点县要建立试点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形成支持合力,强化政策衔接配套,合理分解目标任务,稳步推进,确保按期保质全面完成试点任务。要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探索出可复制、能借鉴、可推广的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的路径、办法,扩大试点示范效应。鼓励试点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服务,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力度。

  3.各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跟踪调度,督促各试点县按实施方案落实试点任务,研究推进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于2022年6月底前形成试点中期进展情况报告,2023年6月底前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linfen.gov.cn/contents/15030/1051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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