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对道路指定通道运输动物的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释义
一、确定并公布指定通道的规定
当前,活体动物跨省调运频繁,长距离、跨区域运输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明确经指定通道跨省份运输动物,有利于规范动物运输活动管理,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指定通道运输制度,统一规划实施动物指定通道运输。我国北京、上海等20余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已在地方立法实践中有所探索。本次立法中,充分借鉴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有效做法和地方实践探索,对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指定通道的主体。
二、跨省运输动物经过指定通道的规定
1.强化动物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要求,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因此,本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也是加强和规范动物运输事中事后监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
2.跨省运输动物经过指定通道的法律义务。本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这一规定衔接产地“出口关”和落地“监管关”,有利于落实运输主体责任,推动形成涉及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全链条的监管模式。此次规定是本法为承运人设定的一项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如果不执行这项法定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112/t20211206_6616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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