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的规定——《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释义
一、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
我国的无疫区,除没有特定的动物疫病发生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地区界限应由有效的天然屏障或法律边界清楚划定;二是区域内要具有完善的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动物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动物防疫屏障体系以及保证这些体系正常运转的制度、技术和资金支持;三是无疫病必须要有令人信服、严密有效的疫病监测证据支持,并通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四是除非实施严格的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不能从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入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采取更为严格的检疫措施
截至目前,我国已建成海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山东省胶东半岛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免疫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吉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等一批无疫区。无疫区具有完善的动物防疫体系及较为健全的工作机制,实现了在一定区域内净化消灭特定动物疫病。限制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移动是动物防疫的一项基本措施,为了有效维持无疫区的无疫状态,需要对调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更为严格的检疫措施。因此,本条规定,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除按规对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外,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因此,依照本法规定,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进行两次检疫,货主应当按规定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如果货主将未经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运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就属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112/t20211207_6617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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