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印发 事故结案1年内组织开展60日内完成评估
日前,省安委会印发《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重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支撑。
《办法》明确了评估工作对象、原则、实施主体、方式、重点评估内容等。其中,要求在事故结案1年内组织开展,6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对煤矿、铁路、民航、特种设备等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评估。
依据《办法》,现场评估工作主要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方式进行。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将及时反馈和移交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评估工作结束后形成评估报告并按程序向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交,同时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相较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我省新增内容有:“上级安委会提级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上级安办或上级安办委托下级安委会组织实施;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下级安委会或安办组织实施。”另外,评估对象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已无生产作业场所的,评估工作延伸至与评估对象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验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等情况。评估对象停产的,在其恢复生产前开展评估工作。
“除重点评估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等,我省还把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及联合惩戒措施落实情况等,纳入重点评估内容。”应急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赵荣昌 记者 付真卿)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30/2021/8/23/63a3d14a5ba24541b06d4dd22a83fbf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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