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的通知
粤农机鉴〔2021〕11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我站根据《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印发《2021-2023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66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2021年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档产品范围与资质要求
(一)投档产品范围
列入《2021-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通用类)》和《2021-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非通用类)》对应分档的产品(见附件1和附件2),如有调整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新的公告为准。
特别提示:已进入“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8-2020)”中,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见附件3),无需重新投档(请企业仔细核对,不得重报,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不在附件3范围内的产品需重新投档。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已进入“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8-2020)”(见附件5),可按2020年投档要求(认可检验报告)重新投档;不在附件5范围内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需用取得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自愿性认证证书进行投档。
(二)投档产品资质
投档产品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专项鉴定证书)。
2.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自愿性认证证书(仅限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投档产品的相关证书在有效期内,且信息须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不得投档产品
投档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告中不合格的产品。
二、投档方式
1.生产企业按“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通过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网址:http://td.sxwhkj.com/)推送企业信息至广东省。
2.按广东省投档要求完善产品信息,提交上报。
3.投档平台常年开放,生产企业可以随时投档,我站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及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审核,原则上每2-3个月开展一次,并将形式审核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从开始形式审核到形式审核结果公示期间投档平台关闭,公示结束再开放。
三、投档相关要求
1.轮式拖拉机最小使用比质量的自主变更需由原鉴定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并明确变更配置及参数,企业自我承诺方式提供的产品信息不予采信。70-100马力档次,最小使用比质量(kg/kW)≥36,100马力以上档次最小使用比质量(kg/kW)≥39。原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鉴定机构盖章件全页),需扫描后与推广鉴定报告合并上传。上传的轮式拖拉机产品照片中,如报告中存在选装安全架配置,且企业拟申报安全架配置补贴的必须同时上传安全架侧面照片。轮式拖拉机照片中配重配置情况至少应与报告中“样机技术规格表”中标准配重一致。
2.企业必须准确选择产品所属档次,不得提高或降低所属档次投档。产品涉及多种作物、多种功能或鉴定结果参数为范围值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投入相应档次。对于档次选择错误或不属于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投档的,将按相关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上传到全国违规信息数据库系统。
3.上传的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单个文件大小要求:图片格式的不大于1M,PDF格式的不大于10M。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0-37388560、37388561
投档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351-7631342(山西万鸿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沙路276号
附件:1.2021-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通用类)(电子版)
2.2021-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非通用类)(电子版)
3.已进入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无需重新投档的产品一览表(电子版)
4.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电子版)
5.已进入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需重新投档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一览表(电子版)
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21年8月11日
相关附件:附件1:2021-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通用类).doc
附件2:2021-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非通用类).doc
附件3:已进入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无需重新投档的产品一览表.xls
附件5:已进入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需重新投档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一览表.xls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3461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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