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来农业发〔2023〕23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及相关农业农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来宾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实施单位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幅度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处罚权限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在保护范围内炼山、擅自全垦整地的 | 《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北之江流域河岸、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以上地区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落石危险区及危岩区取土、挖砂、采石; (二)进行严重影响生态的地质矿产勘查、采矿; (三) 炼山、擅自全垦整地; (四)新种植速生按树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以及其他不利于涵养水源的林木。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炼山、擅自全垦整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个人或单位首次违法,主动消除,并及时恢复原貌。 | 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
个人擅自全垦整地面积 3亩以下单位擅自全垦整地面积5亩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每平方米5-6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轻 | 个人擅自全垦整地面积3亩以上10亩以下:单位擅自全垦整地面积5亩以上20亩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每平方米6-7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个人擅自全垦整地面积10亩以上50亩以下;单位擅自全垦整地面积 20亩以上100亩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每平方米8-9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30-40元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个人擅自全垦整地面积50亩以上;单位擅自全垦整地面积 100亩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每平方米9-1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40-50元的罚款。 |
原文链接:http://nyncj.laibin.gov.cn/gggs/t177431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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