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综述材料
一、案件名称
郭俊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联系方式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局,办案人员:王殿民、邹志成,0752-2609762。
三、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日,市农业农村局抽检了当事人郭俊锐种植的豇豆产品(样品编号:HZZKJDZZ2306053)。经检测,该样品灭蝇胺项目检测结果为1.02mg/kg,依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的规定,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2023年6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郭俊锐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C230684)和《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通知书》,并告知了抽检豇豆样品灭蝇胺残留量超标。本案当事人郭俊锐表示对豇豆样品的检测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截至案件查办时,当事人郭俊锐种植的豇豆采收约有800斤,以每斤2元的价格出售完毕,违法所得1600元。2023年6月13日,我局农业农村工作组将郭俊锐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线索移交至综合执法组。2023年6月16日,本机关责任人批准对郭俊锐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四、涉及处罚事项
对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政处罚。
五、处理结果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暂时未有具体的自由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考虑本案当事人郭俊锐为农户个体,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销售的农产品又无法追回的实际,给予当事人郭俊锐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元整(¥1600);
(二)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六、案件解析
本案当事人郭俊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在无具体裁量基准下,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zxgk/content/post_5095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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