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开出首张农业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开出首张农业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采购销售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不予处罚。这是自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首例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2023年4月11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湖南某农资有限公司仓库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有78瓶商标为“耕乐”草铵膦水剂的农药为白色瓶盖,瓶盖上标注的规格与产品标签不符,该公司涉嫌采购销售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后发现,当事人采购的农药出厂时是正规合格产品,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客观原因是运输不慎,出现瓶盖破损,为防止药液漏出污染环境,业务员在产品入库后将原装瓶盖替换成非原装瓶盖,产品内膜完整,无破损,无进行加工、拆分和处理痕迹,且替换后的产品均未销售。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对于采购销售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首张“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开出,凸显了长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执法为民 服务三农”的工作宗旨。同时,在省农业农村厅的指导下,率先全市七大综合执法领域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免罚轻微违法行为20起。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
值得提醒的是,不予行政处罚并不等于“免责”。只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才能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有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短时期内再次违法的,将依法予以严惩,这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
执法人员对扣押农药进行开盖核查
原文链接:http://nyw.changsha.gov.cn/xxgk/xxgkml/gzdt/zwdt/202306/t20230614_11133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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