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村地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0年5月9日,三明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三明市农村地票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地票?
地票包括农村宅基地地票和农户承包耕地地票。宅基地地票是指乡镇对农户申请退出的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宅基地和住宅进行调查核实后,由乡镇政府出具的标注相应面积或价值的资格权和使用权权益凭证。农户持地票自主选择以地换地、以地换房、以地换钱等使用方式,也可以选择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耕地地票指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经营主体后,农业经营主体出具的标注份额或金额的股权凭证。
二、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农村土地(耕地、林地等)、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也先后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学习借鉴浙江、重庆等地农村改革经验,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三明市创新“三票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明政办〔2020〕28号)。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联合印发《三明市农村地票管理办法(试行)》,与《指导意见》以及林票、房票管理办法形成相应的政策体系,目的是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资源资产,推进放活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和拓展地票的价值属性、交易属性、金融属性,逐步构建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促进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股份、农民变股东,为促进农民增收、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加快乡村振兴提供体制机制支撑。
三、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地票管理中职责是什么?
《办法》规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地票的设置、交易、抵押、兑现和纠纷调处等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利用的规划许可、用途管制、产权登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法律政策落实;住建部门负责闲置宅基地地面物(住宅)的价格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政策配套等工作。
四、农村宅基地地票如何制发和使用?
《办法》对农村宅基地地票的制发、使用、补偿办法、管理以及旧宅基地开发利用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土地整备中心,具体负责宅基地面积核实和价值认定,统一制定地票,办理地票的使用与补偿;规定地票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二是规定了地票的使用方式,包括以地换地、以地换房、以地换钱。三是地票补偿由乡镇政府统一制定辖区内地票补偿标准,以地换地方式的地票,地票所得补偿费用,直接用于抵扣新宅基地有偿取得费;以地换房方式的地票,地票所得补偿费用,直接用于抵扣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的费用。四是要求乡(镇)土地整备中心应对退出的旧宅基地进行踏勘、核实,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土地再利用方式,适宜用于复垦增加耕地的,优先安排旧村复垦项目。五是严格宅基地管理,对已取得地票补偿的村民,必须退出原宅基地,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同时,规定地票实行实名登记,对应其作为一项权益凭证的要求。
五、耕地地票是如何设置、作价、入股的?
《办法》对耕地地票设置和经营主体提出要求,一是耕地地票设置方式有两种,一种直接设置耕地股,以面积为单位的份额制,另一种耕地作价入股,以货币为单位的股金制。二是对耕地作价入股的,以地类等级、原流转租金、入股期限等为计价依据,具体评估价格由经营主体和农户商定。县级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制定土地评估指导价。
三是土地经营权入股。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主体作出规定,要求除高效设施农业、精致农业可适当降低外,经营面积要达到300亩以上的规模。耕地地票入股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二轮承包到期后可以依法再延长30年不变。
六、农村地票交易和利益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地票交易。《办法》规定,村民持有的地票允许在县域范围内流转交易。交易需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并设定底价地票交易的区域范围和交易场所。要严格受让方资格审查,通过交易取得宅基地地票的村民,应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二是利益分配。《办法》规定,对地票使用时,出现异地建房的新宅基地超出或低于地票置换面积情况的,实行梯级收费或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和价格由乡镇制定。耕地地票入股应采取优先股或“保底租金+股金分红”的方式,保护入股农户的利益。经营主体可申请办理入股土地的经营权证书,并凭证书向金融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七、风险如何防范?
《办法》明确,一是地票交易是村民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以及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收益权的让渡,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土地经营权入股(地票)农户对经营亏损不承担连带责任,土地承包权保持不变,这项规定目的是充分保障村民宅基地和承包耕地的合法权益。二是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吸纳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制度,完善农户权益保障机制。三是规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督促经营主体合法经营,平等保护参股各方合法权益。四是要求乡镇农村经管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书面备案,对经营主体依法使用承包地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出现经营主体破产清算的情况,耕地地票注销,农户收回土地经营权。
原文链接:http://smsnyj.sm.gov.cn/xxgk/zcfg/zcjd/202011/t20201113_15892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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