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排放标准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农函字〔2022〕358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购机者: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以下简称“国四”)。农业机械产品的排放标准将由目前的中国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升级为“国四”。为落实该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时限。“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二、“国三”农机产品补贴申请办理时限。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含)。
三、“国三”农机产品投档时限。对需投档的“国三”产品,应于2023年1月31日(含)前完成投档,逾期不再受理。因未投档或投档不通过等原因造成购机者无法正常申请补贴的,所引发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农机排放标准由“国三”升至“国四”,有利于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向绿色、高端转型发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广泛宣传,并向广大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行补贴政策跨年度连续实施,持续提升补贴政策实施的便利化程度,不再执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市、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可按规定通过手机APP等提出补贴申请。各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遵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及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政策实施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农机产品投档等各项工作,规范经营,对因不遵守政策规定或违规等情况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购机者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有关要求,合理购机,及时申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zwgk/tzgg/tfwj/202212/t20221201_4166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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