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异地籍渔船监管和重点渔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海安市、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崇川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通州湾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
2022年3月19日,在启东市塘芦港外海域发生“苏东台渔15258”船员落水事故,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加强渔船管理,进一步压实船籍港、靠泊港监管责任,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现就加强异地籍渔船监管和重点渔船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责任,时刻绷紧安全生产思想防线
各地要根据省厅《关于深化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苏农渔〔2022〕18号)、《关于切实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通知》(苏农函〔2022〕120号)、《江苏渔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进出港常态化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苏渔监〔2022〕45号)和我局《关于做好渔港渔船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部署好、落实好各项既定工作,进一步强化异地籍海洋渔船执法检查,开展渔港安全督查、进出港渔船常态化执法检查等,全面提升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能力,对借名登记渔船进行再摸排、再清理、再整治。针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进行自查摸排,切实提升海洋渔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强化监管,进一步压实靠泊港监管责任
一是进一步强化船籍港和靠泊港协同管理。根据《关于建立船籍港与靠泊港共管机制的通知》(苏农渔〔2020〕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船籍港和靠泊港协同管理。各地要加强本辖区渔船的监督管理,要严密跟踪长期异地停靠的渔船,加强进出港报告管理;督促本地渔船在其他渔港停靠时要严格服从靠泊港管理,执行靠泊港相关指令和规定。对长期在异地停泊的渔船,船籍港要主动对接靠泊港,建立船籍港靠泊港信息共享、渔船共管、制度共建的工作机制,明确双方职责,消除监管盲区。
二是加强异地籍渔船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长期停靠本地的异地籍渔船的摸排,建立目录清单,加强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进出港未报告、船员不适任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置闭环;同时加强海上执法,严厉打击超员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满足适航条件的渔船一律停港整改,切实履行好靠泊港监管职责。
三、巩固成果,持续推进“借名登记”渔船清理整治行动
各地要建立借名登记渔船治理长效机制,定期摸排本地疑似借名登记渔船,同时根据我局《关于强化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重点环节工作要求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时为渔民解答持证人户籍地与船籍港不一致、船证不符、渔船注销抵押等疑问,化解渔民困惑和管理矛盾,规范过户流程,清理过户障碍,提高过户效率。对于“借名登记”的渔船,能够过户的及时过户,需要整改的,整改到位后再行过户;不能整改到位的渔船,要督促船籍港召回处置;针对不能整改转户且船籍港未能召回处置的渔船,要加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停港整改处置。
四、强化管理,有效消除重点渔船安全隐患
(一)开展分级管理,确保检查全覆盖。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文件要求,建立海洋渔船分类监管清单,各地要根据编制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及分级管理清单,有序开展执法检查。特别是对10人以上、帆张网、笼壶类作业和特种养殖渔船、“借名登记”渔船、“租赁”渔船等,要确保检查的覆盖率和增强检查频次;有效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发现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必须停航整改,整改闭环后方可出海作业。
(二)抓好落实,着力提升海洋渔船服务组织管理能力。一是加强培训,切实提升船管员业务水平。各地要加强船管员业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船管员熟练掌握渔船动态编组、渔船进出港信息核验、渔船保险、渔船安全检查业务,及时掌握渔船(船员)动态情况,确保进出港报告的有效性、真实性。二是加强服务组织考核,确保制度到位。各地要根据我局出台的《南通市海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补助资金使用及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落实渔船服务组织履职季度、年度考核考评工作;按照“一县一策”原则,专项资金及时到位,提升船管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压实全市渔船网格化管理责任,督促渔船服务组织及船管员履职尽责。
各地要精心部署,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加强宣传报道,提炼总结经验,建立渔船管理长效机制。请各地于12月20日前,将异地籍渔船监管和重点渔船执法检查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人:胡会发,电话:13815213838(手微同号),QQ:626058932。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3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bmwj/content/2ad94d21-0d33-4bf4-8d49-012bbeec3d6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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