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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产品案

时间:2022-11-01 来源:通辽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案情摘要】2021年1月,通辽市农牧局接到上级交办的案件查处通知,内

  蒙古**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通辽市**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检测结果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0日生产***饲料13袋,2020年7月12日以2100元/吨的价格全部销售给科尔沁区某养殖户,销售金额为1050元,获违法所得1050元,货值金额为1050元;于2020年9月5日生产13袋,2020年7月15日以2400元/吨的价格全部销售给科尔沁区某养殖户,销售金额为1200元,获违法所得1200元,货值金额为1200元。涉案饲料违法所得共计2250元,货值金额共计2250元。

  【处理结果】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产品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内蒙古是国家重要的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本案虽货值金额不大,但属于畜牧业执法案件中的常见的典型案例。案件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准确,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合理,证据提取、案件调查等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内容客观真实,具备法定证明效力,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及时查处该类型违法案件,对于维护正常的生产资料市场秩序,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通辽市**农资经销处销售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例

  2021年4月,通辽农牧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通辽**农资经销处销售的***玉米杂交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有误导或虚假宣传的作用。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存有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30桶,进货价格为80元/桶,销售18桶,销售单价为90元/桶,货值金额为2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辽市**旗肖某养殖场销售兽药残留量超标食用动物产品案

  20**年1月22日,通辽市**旗农牧局接到通辽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查处通知,通辽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20**年1月2日抽取肖某养殖场生产的鸡蛋进行检测,检测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指标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动物产品兽药残留量超标,通辽市**旗农牧局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 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 (30000.00元)。

  通辽市**种子经销处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玉米种子案

  20**年4月19日,通辽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通辽市**种子经销处正在销售的“**58”玉米种子涉嫌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随即展开调查。经核查,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原文链接:http://nmj.tongliao.gov.cn/nmyj/zcfg/2022-05/10/content_99d637b83a7041ea86e5afd236c07fb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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