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典型案件综述材料
一、案件名称
梁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二、承办单位
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三、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23日,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惠阳区新圩镇某村梁某种植户的蔬菜种植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梁某见证下随机抽取当事人种植并上市的韭菜,并对抽取的韭菜样品现场打样、封样,样品按程序交由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检测。2021年12月13日,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收到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关于上述韭菜样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eport No.):2021第2627号),报告显示该批次韭菜样品的腐霉利检验检测项目检出限LODs为0.01,而检测结果为0.66,因此单项判定不合格。2021年12月14日,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eport No.):2021第2627号)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梁某签收),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向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或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异议申请。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种植现场和农资仓库实地检查,发现标称腐霉利农药(农药登记证:PD20184278),该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作物是油菜。截至2021年12月 22日,当事人未向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或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异议申请。2021年12月23日,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当事人涉嫌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3日,当事人梁某荣到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接受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是首次违规使用农药且未造成后果和积极配合调查,
四、处理结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和《惠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jggk/content/post_4651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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