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农民工法治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登录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内参机要

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典型案件综述材料

时间:2022-05-27 来源:惠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作者:佚名

  一、案件名称

  梁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二、承办单位

  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三、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23日,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惠阳区新圩镇某村梁某种植户的蔬菜种植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梁某见证下随机抽取当事人种植并上市的韭菜,并对抽取的韭菜样品现场打样、封样,样品按程序交由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检测。2021年12月13日,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收到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关于上述韭菜样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eport No.):2021第2627号),报告显示该批次韭菜样品的腐霉利检验检测项目检出限LODs为0.01,而检测结果为0.66,因此单项判定不合格。2021年12月14日,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eport No.):2021第2627号)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梁某签收),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向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或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异议申请。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种植现场和农资仓库实地检查,发现标称腐霉利农药(农药登记证:PD20184278),该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作物是油菜。截至2021年12月 22日,当事人未向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或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异议申请。2021年12月23日,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当事人涉嫌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3日,当事人梁某荣到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接受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是首次违规使用农药且未造成后果和积极配合调查,

  四、处理结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和《惠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jggk/content/post_465194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工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民工法治网 nmgfzw.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4049160号-8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3610847436 通联QQ:350447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