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典型案件综述材料
一、案件名称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二、承办单位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三、案情介绍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2021年4月1日,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会同博罗县畜牧兽医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博罗县某公司突击开展执法检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博罗县某家禽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处于生产经营状态。在该公司兽药仓库发现以下产品:1、硫酸链霉素,规格:50亿单位/瓶,净重:6.860千克/罐,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2418,生产日期:2020.10.11,标称生产单位: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现场数量约5公斤。2、硫酸庆大霉素,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2281,毛重(GWT):2.05千克(kg)/罐,净重(NET):1.78公斤(kg)/罐,生产日期:2019年09月,标称生产单位:华北制药集团华栾有限公司,现场数量约1公斤。经调查,硫酸链霉素和硫酸庆大霉素均属人用药品,该公司擅自用于饲喂自产的小鸡,以增强小鸡免疫力。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应予以立案调查。 四、处理结果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照《惠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之适用情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拟按裁量标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博罗县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责令博罗县某公司对饲喂人用药品的二千只小鸡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处3.2万元罚款。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jggk/content/post_465194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调控番茄温敏单性结实的新... 06-16
- 中共中央举行纪念陈云同志... 06-16
- 全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城... 06-12
- 韩俊在河南河北调研时强调... 06-11
- 习近平接受班禅额尔德尼·... 06-09
- 中国县域网新版上线仪式暨... 06-04
- 全国耐盐碱小麦攻关成果助... 06-04
- 丁薛祥出席中国科学院学部... 06-03
- 农业农村部召开深入贯彻中... 05-30
- 白城市洮北区:科技抢跑插... 05-20
- 刘国中:奋力夺取夏季粮油... 05-20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2024... 09-18
- 农业农村部公布“中国渔政... 04-29
- 延边州不断提高农业综合行... 04-21
- 解读:晋中市2024年秸... 04-20
- 2024年晋中市农业农村... 04-11
- 晋中市农业农村局2024... 03-30
- 2024年市级以上惠民惠... 03-28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08-24
- 致中共袁州区委鲁旭东书记...06-28
- 致中共宜春市纪委王玮书记...06-28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07-02
- 关于开展2021年度农业...06-16
- 关于调整2020年建国初...12-21
- 致滕州市荆河街道办事处党...07-01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05-22
- 致中共鄂尔多斯市委牛俊雁...05-29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工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