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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四)

时间:2022-04-08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作者:佚名

问: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那些动物防疫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动物防疫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

具体来讲,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动物防疫责任主要包括:

(1)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3)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5)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6)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7)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8)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10)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11)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责任。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bmdt_79360/202204/t20220406_3171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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