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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入侵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2-02-22 来源: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南通市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入侵防控应急预案》现已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南通市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入侵防控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防控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入侵灾害,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入侵造成的损失,确保我市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科学应对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灾情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做好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南通市范围内发生的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入侵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

  2.1.1 设立南通市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入侵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入侵应急防控工作。

  2.1.2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2.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南通地区海关、市邮政管理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2.1.4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防控组和保障组。

  (1)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专家组。由市农业农村局拟定专家名单,报市指挥部研究确定,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包括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控、植物检疫、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医疗救助等方面专家。

  (3)防控组。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和园林局等单位组成,按职责分工分别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开展防控工作。

  (4)保障组。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落实保障任务。

  2.2 职责

  2.2.1 市指挥部职责

  (1)提出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入侵应急防控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分析、判断灾情,提出应急防控措施及工作部署;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在应急防控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对各地应急防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4)研究、处理其他有关应急防控与灾后补救事项。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入侵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提出防控措施建议,组织开展检疫封锁、防控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3)收集分析、报送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警信息;

  (4)收集、整理、报送预案执行信息;

  (5)组织协调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2.3 市指挥部专家组的职责

  提供应急技术支撑,开展技术咨询、分析鉴定、灾害评估等工作。

  2.2.4 市指挥部防控组的职责

  (1)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编制、实施外来农作物病虫害防控方案;

  (2)及时报告防控的进展情况;

  (3)对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的传播途径、发生原因和造成损失进行调查。

  2.2.5 市指挥部保障组的职责

  (1)及时拨付防控经费;

  (2)保障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到位;

  (3)负责防控现场的伤亡救护工作;

  (4)及时提供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地的天气情况。

  2.2.6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积极引导舆论,做好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知识宣传普及、公告发布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控、预案执行工作经费,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预案,组织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技术指导及相关培训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系统管辖范围内的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治等工作,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系统管辖范围内的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治等工作。

  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组织指导系统管辖范围内的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治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系统管辖范围内的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治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应急防控中毒事件的预防、救护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应急预案修编、演练,以及配合做好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入侵预警预报等工作。

  市商务局:配合对货物集散地、农批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对货物集散地、蔬菜批发市场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南通地区海关:防范境外有害生物入侵,开展国门生物安全监测;承担进出境农作物种苗、制品和其他应检物法定职责的检疫监管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督导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处置物资和有关样本通过寄递渠道按时运送,确保安全。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外来农作物病虫害事发地及周边地区气象信息服务。

  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2.3 县(市、区)应急组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入侵防控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灾害的封锁、控制和扑灭等。

  3监测预警

  3.1 监测体系

  3.1.1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3.1.2监测点、管理机构及个人等发现疑似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及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3.1.3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向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3.2 灾害诊断

  (1)入侵的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由事发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认。对疑似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按规定采样送省农业农村厅或权威检疫机构检验确认。

  (2)对疑似国内新发生的外来农作物有害生物,立即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由省农业农村厅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并确认。

  (3)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灾害报告

  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各级应急防控指挥机构实行每日值班制度,灾情状况、防控进展、防控效果等实行“两天一报制”,必要时每天一报,直至灾情控制结束。

  3.4 预警级别

  按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性质、范围、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依次用红色、橙色和黄色表示特大级、重大级和较重级3个预警级别,红色为最高级别。

  3.4.1 Ⅰ级(特大级)

  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全市农作物播种面积的50%以上,发生程度为大发生;

  发现从国外传入本市的、国内从未发生且对农作物生产风险极大的有害生物;

  本市未发生的外来危险性和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某地农作物上突然暴发危害;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事件的。

  3.4.2 Ⅱ级(重大级)

  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县级行政区域农作物播种面积的50%以上,发生程度为大发生;

  本市虽有零星发生、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危害重大的外来危险性、检疫性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县(市、区)10个以上乡镇(街道)农作物发生危害;

  经专家评估认为可能暴发对农作物生产造成重大危害的有害生物灾害;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事件的。

  3.4.3 Ⅲ级(较重级)

  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县级行政区域农作物播种面积的50%以上,发生程度为偏重发生;

  本市有一定发生范围的外来危险性、检疫性有害生物在5个以上县(市、区)20个以上乡镇(街道)农作物发生危害;

  经专家评估认为易于扩散蔓延,可能对农作物生产造成较大危害的有害生物;

  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事件的。

  4 分级响应

  4.1 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和防控救灾,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灾害或疫情扩散蔓延,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立即逐级上报。

  4.2 Ⅰ级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汇报;

  (2)市指挥部组织各工作组赶赴灾情发生现场,划定应急处置的范围和面积,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应急防控措施;

  (3)根据需要调集应急队伍,安排防控资金,调拨防控物资,实施疫情检疫封锁等工作;

  (4)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处置方案和具体防控措施。

  4.3 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1)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提出具体的应急防控和救灾方案,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市指挥部副总指挥进行督导,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县(市、区)指挥部划定应急处置的范围和面积,组织和调集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和专家会商意见,视情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4.4 应急响应终止

  经专家评估后,确认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已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威胁已经消除时,Ⅰ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工作和后续防控措施,宣布应急响应终止;Ⅱ级、Ⅲ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结束应急工作和后续防控措施,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信息发布

  5.1 发布主体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事先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

  5.2 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召开新闻通报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灾害发生信息,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病虫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进展情况等。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书面报告。

  6.2 善后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现场清理、后续防治、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等善后工作。对于外来农作物病虫害造成农业减产、绝收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制定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农户开展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辖区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特点和应急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剂、药械、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条件完善、安全保险的区域。

  7.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防治、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病虫害普查、专项调查、预防监测、检验检疫、病虫防控、应急处置等工作有效开展。

  7.3 技术保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外来农作物病虫害诊断设备和防治设施设备建设,提高诊断、监测、预防能力。加强对农业植物检疫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对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控水平。

  7.4 组织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外来农作物病虫害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以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应急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宣传外来农作物病虫害的识别、危害、防控等科普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防控,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外来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工作的良好氛围。

  8.2 培训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应急防控培训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监测预警、灾害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方面的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

  8.3 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制定预案演练计划,根据需要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能力。

  9附则

  9.1 名词术语

  9.1.1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危害本地农作物及其产品的外来病、虫、草等有害生物的统称。主要包括外来入侵物种、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江苏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对象等外来有害生物。

  9.1.2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纳入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名录的农业病、虫、草等有害生物。

  9.2 预案管理

  9.2.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9.2.2本预案每五年修订一次,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9.3 奖励与责任追究

  9.3.1奖励。对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入侵应急防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应急防控过程中受伤、致残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9.3.2责任追究。对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或非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灾情加重,致使农作物生产遭受严重损失或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通市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入侵应急处置流程图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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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nygl/content/c8c185d1-01e4-4d95-acec-2e1e8fe80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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