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徽省2021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广德市、宿松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农渔养函〔2021〕61号)要求,结合《安徽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称《管理细则》),现就开展2021年我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在现有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创建首批国家级示范区。全面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证制度,建立完善的水产养殖生产监管制度、适应本地特点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和优质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营造优美的水产养殖生态环境,引领构建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加快提高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二、创建数量
原则上每个市限报1个。
三、工作安排
(一)启动创建活动。各地农业农村局要动员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申请,于8月31日前将创建单位申请材料报至我厅备案。申请材料详见《管理细则》第五条。省直管县(市)由所在市负责。
(二)开展自评工作。相关市农业农村局和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指导辖区内备案单位提升达标,做到实地核查、逐项把关,履行初步审查职责。9月底前,在总结、自评的基础上,由备案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我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详见《管理细则》第六条(原件2份与电子版1份,材料的装订顺序应与评分表顺序一致,电子文本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0Mb)。
(三)组织考核验收。10月底前,我厅将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专家组对照《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见附件)进行考核验收,总分值在80分(含)以上为合格。
(四)择优予以推荐。根据考核验收情况,经择优、公示后,推荐不超过4个创建单位报送农业农村部,其中,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不超过2个。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创建示范工作的领导统筹,强化责任、落细落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求实效。
(二)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要按照《管理细则》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的工作要求,健全创建示范活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创建示范工作的过程监督。
(三)加大政策支持。我厅将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加大对国家级示范区支持力度,推动建立政府支持引导、渔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生产主体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创建示范多元化投入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在相关农业(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综合运用各种媒体宣传,不断扩大创建示范活动影响力,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有效发挥创建示范活动对推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551-62653775。
附件:1.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池塘养殖类)
2.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工厂化养殖类)
3.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淡水大水面生态渔业)
4.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稻渔综合种养类)
5.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文件下载: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徽省2021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snzx/tzgg/55862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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