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检测结果工作的通知
川农机鉴〔2021〕46号
各相关农机企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1〕124号)精神,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关于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检测结果工作的通知》(农机鉴〔2019〕120号)、《关于规范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的有关通知》(农机鉴(鉴)函〔2020〕15号)、《拖拉机产品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规范》(GTJ08-2020)等规范,进一步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检测结果工作,避免采信带来的技术等风险,确保所采信的报告真实有效,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推广鉴定申请企业的主体责任
相关农机企业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推广鉴定申请,认真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我站做好采信工作。推广鉴定申请所提供的采信报告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提交采信报告时应同时提供该报告出具单位的承诺书(见附件)、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证书附表可只提供封面、涉及产品或参数页)。已提交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若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标准或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开展试验出具报告的,企业应主动终止或撤回申请,对企业未终止或撤回申请的,我站将暂停受理或暂停实施该产品的推广鉴定。检验检测报告若为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不予采信并暂停实施该产品的推广鉴定。
二、严格依规处置违规行为
若查实已获证的相关农机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报告或伪造、冒用检验检测报告或其他违规行为获取鉴定证书的,我站将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撤销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将信息上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涉及到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我站将信息上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并建议撤销证书。在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中,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测机构,我站将按照《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建议农机主管部门纳入黑名单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承诺书》
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2021年8月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1/8/4/78bdc6d31def486283bd0fd21298aed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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