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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1-07-15 来源: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认真落实市委“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要求,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政改函〔2021〕347号)和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通知》(漳纪办〔2021〕14号)要求,开展“整治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不规范,合同不规范、个别资产资源被无偿占用等问题,维护群众利益”专项活动,积极回应农民群众关注的集体“三资”管理领域热点问题,集中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村(社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清理不规范经济合同,收回流失集体资产,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长效机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集体经济合同不规范问题。结合村级换届经济责任审计,全面清理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逐件查摆是否合法合规,对明显违背合同法、明显显失公平、明显未经民主程序、明显暗箱操作等四类问题合同进行纠正。

  

(二)整治非法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工作“回头看”和年度集体资产清查工作,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现状进行逐项甄别,对被非法占用的集体“三资”进行列表造册,并依法追回。

  

(三)整治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建立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定期报告制度和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村(社区)集体“三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村(社区)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5月31日前完成。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下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围绕整治目标和重点内容,因地制宜逐项细化工作举措和进度安排,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整治任务落细落实落地。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7月31日前完成。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摸底调查,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成果,全面查摆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合法合规,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是否被侵占,逐村建立问题清单,采取边查边改、集中整改、依法处置等方式,对问题合同和非法侵占集体“三资”情况进行整改,尽可能将问题消化在调查、核查过程中。

  

第三阶段:抽查督办,8月31日前完成。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要于8月15日前对所辖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工作进度、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抽查,对进度慢的地方和群众反映问题线索较集中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办。市级也将组织对各地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工作进度、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抽查,对进度慢的地方和群众反映问题线索较集中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办,坚决杜绝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省级也将适时联合特约监督员开展专项整治成效考核,延伸部分地区抽查整治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并对推动整治不力、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地区进行约谈问责。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9月30日前完成。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要于8月31日前对照所辖乡镇(街道)的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总结验收,并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3项清单,以及专项整治总结报告和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总结报告要包含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做法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剖析、进一步加强集体“三资”监管的建议措施等方面,对问题清单未整改落实的要逐项做出说明并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将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市纪委监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组织到位、排查到位、整改到位,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落地落实。

  

(二)定期调度督办。市农业农村局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管理。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定期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滞后的地方,要督促加快进度并推动整改落实。

  

(三)完善监督机制。市农业农村厅局已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移交有关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核实处理,相关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接到移交的问题线索后15天内书面反馈核实处理情况。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对专项整治中群众反映的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原文链接:http://nync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nyj/2021-06-10/159810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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