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农(饲料)罚决字〔2020〕第4号(摘要)
当事人基本情况:衢州某东饲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20年4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省农业投入品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法发〔2020〕3号)下达的抽检任务,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饲料[包装袋标签标称:某东®310S乳猪全价颗粒饲料(明示指标见标签),规格40KG/袋,饲料生产许可证编号浙饲证(2019)08015,生产日期20200402]实施抽检。该批饲料样品经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测,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浙农发〔2020〕3号要求检验,锌含量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的要求,该样品本次抽检不合格。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20元(大写:叁仟壹佰贰拾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qz.gov.cn/art/2020/11/17/art_1594253_58939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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