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农(渔业)罚决〔2020〕22号(摘要)
当事人钱某康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4日凌晨2点40分,驾驶一艘木质机动渔船进入信安湖禁渔区使用丝网进行捕捞作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的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返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qz.gov.cn/art/2020/12/10/art_1594253_58939977.html
- 省住建厅党员干部赴吉林省... 08-01
- 省委第八巡视组巡视农业农... 08-01
- 第十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07-31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厅长... 07-29
- 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十五... 07-23
- 小麦抗病早熟的“双效开关... 07-23
- 生物炭“双向”发力:破解... 07-22
- 二十届中央第六轮巡视对象... 07-21
- 植物糖转运蛋白进化与功能... 07-18
- 如何在乡村振兴上再加力?... 07-12
- 一图读懂|激活乡村土地生... 07-12
- 减少11项!《市场准入负... 07-12
- 白城市洮北区:科技抢跑插... 05-20
- 刘国中:奋力夺取夏季粮油... 05-20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2024... 09-18
- 农业农村部公布“中国渔政... 04-29
- 延边州不断提高农业综合行... 04-21
- 解读:晋中市2024年秸... 04-20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08-24
- 致中共袁州区委鲁旭东书记...06-28
- 致中共宜春市纪委王玮书记...06-28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07-02
- 关于开展2021年度农业...06-16
- 关于调整2020年建国初...12-21
- 致滕州市荆河街道办事处党...07-01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05-22
- 致中共鄂尔多斯市委牛俊雁...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