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西安商品房预售资金将施行这些新规定
近日,由西安市住建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的《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据住房与建设法制调研中心了解,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办法明确,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取、支出、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要求贷款银行将购房贷款划转至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用监管账户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提供虚假资料以获取商品房预售资金,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查处。
办法强调,监管银行违反规定或未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收存、维护以开发企业名义转入的资金,未按规定监控、反馈购房贷款入账情况,擅自拨付资金,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西安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合作协议约定暂停合作关系。
办法要求,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银行、贷款发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按相关协议约定暂停与其合作关系,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关协议约定暂停其他相关业务的合作关系,并通报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办法还要求,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处理。工程监理机构提供虚假工程施工进度资料的,除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外,还应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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