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9年第二批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生产经营主体的通知
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站、办)、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站、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农产品)技术推广服务机构:
建立和推行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既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际通行做法,也是高品质农产品生产的重要实现路径,更是提振公众农产品消费信心的重要方面。遵照乡村振兴战略关于支持建立生产精细化管理与产品品质控制体系和采用国际通行的良好农业规范的部署,落实质量兴农战略规划关于实施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生产基地创建工程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国家中心”)组织制定了《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规范》,在全国开展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中心《关于积极开展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安(体)〔2019〕40号)要求,经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站、办)推荐审核和专家评审,现将内蒙古鄂尔多斯金泰禾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60个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作为2019年第二批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名录见附件1),试点期 2年。请各试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格按照《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规范》(见附件2)因地制宜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实施全程质量控制;请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站、办)加强业务指导、技术服务和督导检查。通过试点,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鼓励申请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在试点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国家中心体系建设处联系。联系电话:010-59198520;电子邮箱:txjsc2017@126.com。
附件:1.2019年第二批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生产经营主体名录
2. 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规范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9年9月26日
附件:2019年第二批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申请材料汇总表-附件1.xls关于公布2019年第二批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生产经营主体的通知(农质安(体)〔2019〕112号).pdf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规范 - 附件2.docx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spybzlglx/zlgl/53175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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