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0年中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及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修复灾毁农田的通知
川财农〔2020〕154号
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修复灾毁农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69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20〕7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有关要求,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市县,经研究,调整已下达的2020年中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同时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修复灾毁农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川财农〔2019〕201号已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修复灾毁农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不变,列入参照直达资金管理;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资金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具体要求另文通知);调整部分川财农〔2020〕16号已下达省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补齐各地中央资金调整后缺口,按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不列入参照直达资金管理。
二、2020年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的标识为“02001参照直达资金”,四川省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标识为“0105参照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财政部已在指标系统中对该项直达资金予以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三、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明确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的具体资金规模,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调整有关指标并做好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括中央直达资金又包括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同时,请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妥善做好绩效管理、预算公开等相关工作。
五、请依据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对截留挪用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地方,将视情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1.关于调整2020年中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及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修复灾毁农田分配表
2.关于调整2020年中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及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修复灾毁农田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0/12/15/c7ec1f548aea46788502e3d2007d5fc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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