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问答 (一)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导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和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关系到乡村发展和每家每户的切身利益。为了让大家更好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精神,准确悟透应用有关条款,我们整理了这份问答解读。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一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主要体现三个方面功能:一是经济功能。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二是社会功能。参与农村社会治理,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三是政治功能。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名为经济组织但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
三、什么条件下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集体财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四)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五)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
组级是否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经济发展现状和未来需要,由农民选择确定,不宜“一刀切”,也不要依靠行政力量鼓励或压制。有集体经营性资产需要经营管理的村民小组,可以根据农民意愿申请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因自然村合并后集体收益分配矛盾较大的经营性资产体量较多的村民小组,可以申请建立;没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或者没有经营管理能力的村民小组,经民主协商可以不申请成立组级集体经济组织,而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减轻集体和成员的负担。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1.发包农村土地;
2.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3.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4.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5.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6.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7.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8.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9.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10.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11.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12.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一审:刘胜轩
二审:陈 超
三审:肖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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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zcfg/zc_jd/202507/t20250703_33728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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