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农民工法治网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登录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社会监督

【工作动态】利剑出鞘护机密 春风化雨润民生——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时间:2025-08-1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在第十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为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法治素养,4月15日,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在大武口区青山公园积极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微信图片_20250415163421.jpg

  活动现场,检察干警在青山公园通过拉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临时普法宣传点等方式,向群众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并向群众讲解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引导群众从身边的每件小事情做起,自觉守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遇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切实提升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随手拍照也可能违法?”“转发谣言也会危害国家安全?”面对群众疑惑,干警结合一些典型案例,用“大白话”讲清“大道理”。结合某摄影爱好者拍摄高铁关键枢纽工程照片上传社交平台被举报事件,讲清“随手拍”可能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红线;以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案为切入点,普及公民网络行为法律边界,推动普法宣传与解决实际问题深度融合。本次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40余人次。国家安全,重于泰山。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持续贯彻落实好总体国家安全观,进一步增强群众国家安全意识,推动国家安全教育常态化开展,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国家安全防护网。

  检察官普法小贴士

  什么是国家安全?201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明确指出: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的公民义务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设计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农民工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农民工法治网 nmgfzw.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4049160号-8

 联系电话:010-56212746 15311203816 010-56212739 15311203807 010-53387132
监督电话:1326973820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xcgbfz@163.com  客服QQ:3610847436 通联QQ:350447563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