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查处2024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专项监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关于下达2024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农函〔2024〕110号)要求,我省组织开展了饲料中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专项监测,现将检出的不合格产品及相关情况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眉山市彭山区海郑兽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丁酸钠(标示生产单位为天津市诺维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检出10种违禁药物,性质十分恶劣,请眉山市农业农村局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向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养殖者发出预警提示,发现上述标示生产单位同种饲料产品,请抽样送省饲料监察所开展跟踪检测,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乐山市大华兽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氯化铵(Ⅴ)型(标示生产单位为陕西秦巴本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出违禁药物,请乐山市农业农村局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四川省甬盐博益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仔猪保育期配合饲料121、生长育肥猪配合饲料323;西昌钱途动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乳猪浓缩饲料(Ⅲ型)、乳猪开食配合饲料Ⅱ型;四川大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乳猪膨化配合饲料IV型H101;眉山市东坡区博特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肉兔配合饲料一级种兔料;四川隆凤农牧有限公司生产的909T乳猪浓缩饲料(Ⅰ)均检出违禁药物,请凉山州和眉山市农业农村局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肃查处。
四、东坡区黄长洪养兔场使用的母兔配合饲料Ⅰ检出违禁药物,请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溯源调查,落实监管措施,依法予以处理,并对该产品标示生产单位四川桂丰恒源饲料有限公司的同种或同类产品开展跟踪抽样,送省饲料监察所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各地要加强执法监督,本次不合格产品的查处情况,有关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要将书面报告并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于2月28日前报送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
联 系 人:严华 喻赟
电 话:028-85505220 028-85564976
电子邮箱:413880116@qq.com
附件:1.2024年饲料专项监测不合格产品统计表
2.检测报告(分送乐山市、眉山市、凉山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5/1/20/8a11b0b232ff45e4b9b787668077fa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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