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关于征集国家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单位的公告
各有关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做好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5号)、《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方案(试行)》(农办科〔2018〕19号)相关要求,优化完善广西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站决定面向区内外征集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单位,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征集具备相关资质的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单位:1家承担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和地膜残留监测样品检测任务的单位;1家承担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和地膜检测采样、制备、流转、成果集成等监测技术服务的单位,如有意愿请填写《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单位征集表》(见附件),于2024年6月3日前将征集表word和签字盖章
二、
(一)基本要求
征集的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单位,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法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其出具的技术报告或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建立有防范和惩戒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无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确保其出具的技术报告或检测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和可追溯。不得分包和转包监测任务,严格执行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责任。
(二)资质条件
监测技术单位应具有保证其技术服务或检测活动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需持有国家或省(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三)工作业绩
监测技术单位应具有与国家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并能提供有关能力验证与考核情况证明材料。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需在近3年内开展过土壤和农产品相关检测活动,年检测样品能力不少于2000个。优先征集近3年内承担过广西区内的国家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的单位。
(四)质量保证
监测技术单位应具有与国家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技术能力和数量应能满足监测任务需要。在承担年度监测任务期间,应保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总体稳定。同时,严格按照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不受任务部门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证监测工作客观、公正。
联系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联系电话0771—2182876。
附件:《农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单位征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
2024年5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184901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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