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将3项省级农业行政职权调整由有关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公告
公 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3年第52号)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将一批省级农业行政职权调整由有关地级以上市和县(市,不含区,下同)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实施方式和范围
(一)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省级权限)”事项委托沿海地级以上市、沿海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受委托机关”)实施。
(二)将“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事项委托沿海地级以上市、沿海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受委托机关”)实施。
(三)将“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受委托机关”)实施。
(四)沿海地级以上市是指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惠州市、汕尾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潮州市、揭阳市等14个地级以上市。
(五)沿海县(市)是指汕头市南澳县,惠州市惠东县,汕尾市海丰县、陆丰市,江门市台山市、恩平市,阳江市阳西县,湛江市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徐闻县,潮州市饶平县,揭阳市惠来县等14个县(市)。
二、执行方式和时间、有效期
由受委托机关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名义办理上述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自2023年10月31日至《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相关内容废止之日止。原已通过省政府令、省政府文件等形式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职权,由有关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应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协调和衔接工作。
三、责任划分
(一)省农业农村厅依法承担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委托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省农业农村厅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受委托机关追责。
(二)受委托机关以自身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1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4281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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