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2023年全省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转移支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3〕11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3〕188号)要求,结合当前全省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现就加快2023年全省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转移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预付制。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是民生工程中的一项惠农政策,为加快培育资金支出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市县在完成如下三项工作后,及时向培育机构预付50%的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
(一)签订培育合同。按照《湖南省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湘农发〔2023〕58号)关于涉农高等院校及省级示范培育机构、中等职业院校、当地有实力有培育经验的优质培育机构三个三分之一的原则,科学确定培育机构数量,与培育机构签订培育合同。
(二)下发报名通知。以农业农村局名义下发高素质农民培育报名通知,组织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学员拟参加培训,做好与培育机构工作对接。
(三)批复同意开班。培育机构上报课堂教学方案、实训实习方案、跟踪服务协议及开班计划,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同意开班。
二、剩余资金拨付。培育工作结束后,按照《湖南省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湘农发〔2023〕58号)关于培育工作验收、实行报账制两个“20个工作日内”要求,及时拨付剩余资金。
三、加强绩效管理。市(州)农业农村局抓紧督导,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办理,于11月底之前确保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转移拨付额度超过75%,有关数据及时录入农业农村部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央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资金项目监管平台,对支出进度慢的市县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
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12月份,省农业农村厅将高素质农民培育资金转移支付进度和培育任务完成情况纳入2023年度全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纳入市县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对于挤占挪用、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系人:吴道锋,电话,0731-84413761。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tzgg/202311/t20231113_32295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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