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对象予以扶持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统一部署和安排,2022年湖南启动了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力争用5年时间培育一支4500人左右规模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带动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雁阵”。为了落实好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的要求,对“头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育,尤其强化政策、资金、平台、要素等综合性支持,确保“头雁”培育取得实效,扶持“头雁”培育对象发展壮大,更好地助力当地乡村产业发展,出台《关于进一步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对象予以扶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涉及的项目建设、奖补申报、金融保险服务、人才激励保障政策等,在相关职能部门权限内、在“头雁”培育对象主动申报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取得“头雁”项目培育结业证书的人员。
三、实施时间
《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全文分为“加强产业对接扶持”“加强金融保险服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三大点。第一点包含4条措施:“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奖补申报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予以扶持;第二点包含2条措施:主要是在金融保险服务等方面为“头雁”培育对象提供便利或帮助,开展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头雁”专项信贷服务行动,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利率、简化信贷流程、加快审核放款速度等,同时引导“头雁”培育对象积极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第三点包含2条措施:一是通过取得省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支持,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结合乡村产业人才发展特点和需求,研究制定农民技术职称评定规程,畅通职称评价渠道;二是在各类涉农优秀人才评选时优先考虑“头雁”培育对象,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和村“两委”班子及村级后备力量推荐时,重点考虑“头雁”培育对象,使其有平台发挥好联农带农的示范带头作用。
五、说明事项
《指导意见》涉及的相关业务事项与各个业务主管部门的权责紧密相关,“头雁”培育对象应根据自身产业类型、扶持需求、发展意愿等,有针对性地主动对接市州(县市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如果因不可抗因素调整相关业务政策或调整申报要求,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回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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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培育对象予以扶持的指导意见
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zcfg/zc_jd/202310/t20231023_31714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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