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补贴与地方履行法定支出责任情况挂钩
4月27日,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涵盖粮油生产保障、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及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四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印发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以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其中,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特别提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的安排与地方履行法定支出责任情况挂钩。这是继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探索与作业量挂钩的补贴办法,地方要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后,再次强调了地方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对于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重要性。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该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种业发展支出、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支出、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畜牧业发展支出、渔业发展支出、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这7个方面。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这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我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支出方向,主要包括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地方要履行法定支出责任这一规定为地方财政提出了明确要求。省级财政应当依法安排农机购置补贴与应用的工作保障资金。考虑到各地农业发展实际和地区差异性,以及财政资金供需情况,应鼓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优先用于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进行补贴。与农机作业补贴相关的配套资金应与中央财政资金互为补充,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叠加效应。
因此,为确保地方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上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办法》还对该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提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工作任务与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办法》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跟踪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记者 李菁媛)
原文链接:http://nyj.nanyang.gov.cn/zcjd/5715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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