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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2-04 来源:荆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兔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 引用标准

   NY/T 3470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兔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兔产品

   兔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内脏、头、爪等。

   3.2 批次

   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且同一时段屠宰的兔为一批次。

   3.3 同步检验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兔的头、爪和内脏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4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

   4.1 兔的健康状况。

   4.2 动物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4.3 病变组织的摘除、修割及处理。

   4.4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4.5 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4.6 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5 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

   5.1 人员要求

   5.1.1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5.1.2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1.3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5.2 检验岗位

   5.2.1 基本要求

   应在兔的接收区、待宰区、屠宰车间和实验室的显著位置标识岗位名称和责任人员。

   5.2.2 宰前检验岗

   设置在兔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接收检验、待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5.2.3 宰后检验岗

   设置在剥皮之后,预冷之前;负责头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复验。

   5.2.4 实验室检验岗

   负责理化、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的检验,以及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的动物疫病的检测。

   5.3 疫情报告

   检验中发现兔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停止屠宰,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同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生动物疫情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6 宰前检验及处理

   6.1  接收及待宰检验

   6.1.1 查验检疫证明,记录每批进厂兔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方可准予卸载。

   6.1.2 逐车进行群体检查。如发现精神萎靡、被毛粗乱、伏卧不动、呼吸困难等异常现象,应进行隔离观察。

   6.1.3 检查停食静养是否符合NY/T 3470的要求。

   6.1.4 应在接收检验或宰后检验环节开展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对于筛查疑似阳性样品,应及时按国家标准检测方法进行确证,确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同批次兔逐只进行该阳性项目检测,合格的兔准予屠宰,兔产品准予放行,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6.2 宰前检验结果处理

   6.2.1 确认健康的,准予屠宰。

   6.2.2 疑似病兔送入隔离圈,进行隔离观察;死兔应做无害化处理。

   7 宰后检验及处理

   7.1 基本要求

   7.1.1 宰后应实施同步检验,应对每只兔进行头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检验、复验。

   7.1.2 在宰后检验发现病变组织时,确诊为非疫病引起的,应摘除或修割。

   7.2 头部检验

   剥皮后检查头部肌肉有无外伤及异物等,发现后应做局部修割。

   7.3 内脏检验

   7.3.1 检查心脏和肺脏有无淤血、水肿或出血等异常变化。

   7.3.2 检查肝脏的硬度、大小和色泽,有无肿大、脓肿、坏死病灶等异常变化。

   7.3.3 检查肾脏和脾脏有无肿大、肿块,皮质有无充血、出血、结节或花斑肾等异常变化。

   7.3.4 检查胃肠有无充血、出血或肿胀等异常变化。

   7.4 胴体检验

   7.4.1 整体检验

   7.4.1.1 检查肌肉和脂肪有无淤血、出血、黄染及坏死等异常变化。

   7.4.1.2 检查胴体有无充血、营养不良、严重损伤等异常变化。

   7.4.2 体腔检验

   检查胸腹腔内壁有无炎症等病变,有无淤血、出血等异常变化。

   7.4.3 胴体卫生检验

   产品落地以及在屠宰过程中受到污染的,应进行清洗。

   7.5 复验 

   7.5.1 对胴体全面检查,检查病变组织和异物是否修割干净。

   7.5.2 确认合格的,准予出厂。

   7.5.3 确认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6 宰后检验结果处理

   7.6.1 单个内脏存在病变等异常的,对单个内脏进行摘除后无害化处理;对多个内脏同时存在较大范围的病变等异常的,排除非传染病引起的,整只兔无害化处理。

   7.6.2 胴体局部结痂或炎症、出血、淤血以及胆汁污染的,应进行修割,修割部分应做无害化处理。

   7.6.3 发育不良、过度消瘦、放血不全的,应做非食用处理。

   8 证章标志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种类和式样等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9 检验结果记录

   应及时记录检验结果和不合格兔产品处理情况。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301/t20230105_8055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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