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非法捕鱼亦入刑,切莫将自己“捕 ”入法网
当事人捕获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鳠
当事人捕获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花鳗鲡
电鱼枪
潜水服装备
在当事人的见证下,执法人员将野生动物放归西江
为了一时口腹之欲,何某某、韦某某、钟某某3人不仅折了颜面,赔了钱财,还失去自由。
事件还要从2022年9月12日说起,家住桂林市平乐县的韦某某微信约苍梧县的何某某“找些鱼吃”,当天,韦某某便带上提前准备的潜水工具和电鱼枪到苍梧县与何某某会合。何某某也自带了一套潜水工具,联系老渔民钟某某负责开船和装运渔获物。晚上9时许,钟某某驾驶登记在册的渔船搭载何某某、韦某某到长洲水利枢纽坝底水域后,何某某、韦某某分别穿戴潜水服、氧气罐,持手电筒、电鱼枪等捕捞工具,潜入水中进行电鱼。
9月13日0时许,正当何某某等3人准备“满载而归”,接到电话举报的梧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在事发水域岸边将其查获。经查,涉案渔获物共6个品种62尾合计 18.86千克,其中,斑鱯和花鳗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共6尾9.62千克。当事人现场及事后均无法提供特许猎捕证、捕捞许可证、检疫证明等有关证件。
9月13日上午,在对涉案渔获物进行称重、测量、体检、证据保全和专业救护后,在当事人全程见证下,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先行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斑鱯和花鳗鲡放生。
经资质机构鉴定和价值认定,渔获物斑鳠、花鳗鲡总价值11000元,鲤鱼、黄颡鱼、鲶鱼、刺鳅总价值583元,本案案值11583元,当事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2年9月20日,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12月29日,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何某某、韦某某、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何某某、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钟某某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共同购买并放流成鱼27.72公斤、幼鱼100790尾;没收涉案电鱼工具及渔获物;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4000元。
看到这里,也许有网友发出了疑问,当事人潜水电鱼既不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渔获物也只有 18.86千克,怎么就入刑了?开船的钟某某没有实施电鱼行为也被判刑,是否过罚不当?
小农在此答疑:
首先,当事人猎捕的斑鳠、花鳗鲡鉴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虽然只有9.62千克但评估价值11000元,已然达到入刑标准。划重点:“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其次,开船的钟某某并未直接电鱼,但他直接运载其他两名电鱼当事人及渔获物,可认定为作用相对较轻的共犯,不能免于刑法。且钟某某用登记在册的渔船参与作案,违反了渔业有关法规,将面临行政处罚,还将直接导致渔船主被扣减2022年度渔业油价补贴。
小农温馨提醒:
1.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梧州市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2.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申办捕捞许可方能进行捕捞作业,且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3.禁止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买卖甚至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如发现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线索,请拨打市农业农村局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18007742111进行举报。
莫为满足一时口腹欲,去做违法饕餮之徒!
原文链接:http://nyncj.wuzhou.gov.cn/zwdt/t151542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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