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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视角|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施,守护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时间:2023-01-08 来源: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全票赞成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从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到守护“幸福感”。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八十一条,比原法新增了二十五条。2023年作为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将迎来重要革新,包括监管执法和服务工作重心更加下沉,农兽药残留监管要求更加精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对各类主体责任要求更加明确等。

  

一、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自律”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正所谓“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质量安全责任是保障消费安全的基本要求。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农产品生产者包括农户应当严格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否则将会被处罚。另外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规模化主体要加强内部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二、所有上市农产品“要亮证”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此次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项创新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收购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各环节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实施后,所有农产品必须带证上市,也就是说上市销售的农产品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已由自愿鼓励行为转向法律强制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开具和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过程中,要把握三点,一是坚持批评教育为主,督促主体应开尽开;二是要求限期整改,时间上各地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自行把握;三是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小额罚款给予警示。

  

三、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履责”

  

法无授权不可为。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推动自上而下治理体系的完善,明确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同时要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主要包括确定职责、编制、岗位等机构建设,强化办公场所、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条件建设等,满足日常监管需要,更要适应现代化发展的新需求等。

  

  
原文链接:http://nync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nyj/2023-01-03/1361469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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