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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二十问

时间:2022-12-14 来源: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制止、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范围有哪些?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都包括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包括家庭承包产生的纠纷,也包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产生的纠纷;既包括承包耕地产生的纠纷,也包括承包林地、草地以及“四荒地”、养殖水面产生的纠纷;既包括物权性质的承包产生的纠纷,也包括合同性质的承包产生的纠纷;既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产生的纠纷,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建立承包关系后产生的纠纷。

  4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主要有四种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向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调解。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向哪些组织申请仲裁?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县(市)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8.如何知道自己提起的仲裁申请是否得到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申请土地仲裁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0.哪些人可以参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11.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有无时间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2.被申请人是否要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13.提起土地仲裁后,会不会拖而不决?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5.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6.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是什么意思?

  所谓发生法律效力,是指当事人就该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由仲裁书所确定,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受理对该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应当根据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7.提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否要缴纳调解仲裁费?

  提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18.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能否选择其他纠纷处理方式?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营口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范围包括哪些县(市)区?

  营口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成立于2014年,受理案件范围是营口市市辖区,包括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鲅鱼圈区。

  20.向营口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如何联系?

  地址:营口市市辖4个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通过营口市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民生路28号营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18号窗口或网上申请(http://zwfw.yingkou.gov.cn/)提交仲裁申请书。电话:2888711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原文链接:http://nyncj.yingkou.gov.cn/001/20221201/febe7ecd-87f7-4f3f-b019-15649d0062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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