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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博罗县农业执法典型案件综述材料

时间:2022-11-01 来源:惠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 作者:佚名

  一、案件名称

  博罗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联系方式

  博罗县农业农村局 曾鑫、张麟 0752-6229226

  三、基本案情

  2022年7月7日,我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行动中,对博罗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南瓜”进行抽样,将“南瓜”样品委托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检验。2022年8月9日,收到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南瓜”样品的“氯氟氰菊酯”含量达0.11mg/kg,超过国家标准GB2763-2021≤0.05mg/kg的要求,报告结果判定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8月11日,经批准立案后,我执法人员将《检验检测报告》和《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2 年 8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柏塘镇府工作人员在其单位法人陪同下依法对涉案菜场进行检查,原来种植的“南瓜”耕地已翻地备耕,农药仓库无发现有违禁农药。通过对菜场的现场调查,调取《抽查抽样单》、《委托单》、《样品送检表》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农残检测数据记录》及相关书证、物证,对其单位法人做了询问笔录。经查实该菜场在2022年7月7日前用“氯氟氰菊酯”喷施十亩种植“丝瓜”的针蜂虫害时扩散到旁边0.1亩左右的两垅“南瓜”菜地,采摘的“南瓜”有100斤,试种品种,无销售,按市场价3元/斤,货值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抽查抽样单》、《委托单》、《样品送检表》、《检验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合作社的《农残检测数据记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经本机关调查认定:当事人生产的南瓜为农药残留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无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四、涉及处罚事项

  当事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 (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基本编码:440217051000;职权部门:农业农村)

  五、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2,500.00)。

  六、案件解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 (二)项的规定,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结合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适用情形对应的裁量标准,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博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huizhou.gov.cn/zwzc/wgk/jggk/content/post_4796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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