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访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重点内容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7号部令,公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定的办法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适应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等新形势新要求,在检疫制度设计、检疫人员和证章标志管理、监督执法等方面做了一系列调整,为有序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提供遵循。
在检疫制度设计方面。新办法规定由动物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对象、范围和程序;完善了动物检疫申报管理规定,增加了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检疫,方便群众申报检疫;明确了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所属行政区域等五种不予受理申报的情形;增设了动物从集贸市场继续出售、运输或者参加展示、演出、比赛后继续运输的检疫合格标准。将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和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易感动物隔离期统一调整为30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取消了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分销换证、贮藏后继续调运或者分销重新申报检疫等要求。
在检疫人员和证章标志管理方面。新增“官方兽医”专章,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明确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任命程序、培训和考核要求,强化了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人员的保障和奖励规定;明确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有利于结合当地实际分类施策;规定了协检人员不得出具检疫证明。新增“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专章,细化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种类,明确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的内容、格式、规格、编码和制作等要求。
在监督执法方面。明确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等五类可以撤销检疫证明的情形,以及动物种类、畜禽标识号与检疫证明不符等三类应当认定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情形;完善了动物、动物产品的补检范围、条件和措施;对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畜禽、未按照规定时限运达畜禽等情形设置了罚则。完善了落地报告制度,货主或者承运人在畜禽到达三日内要向启运地报告,对未及时报告的情形设置了罚则;同时规定,饲养场户或屠宰加工场所在接受畜禽后三日内要向所在地报告。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210/t20221020_78964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常熟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02-06
- 江苏省全面推进第三次全国... 02-06
- 九真山 02-06
- 描绘鱼米之乡兴化的和美共... 02-06
- 护航“平安年”!太湖渔管... 02-06
- 淮安区第三次土壤普查内业... 02-06
- 滨海打造特色优势农产品品... 02-06
- 骆马湖渔政:执法“组合拳... 02-06
- 秋季蔬菜病虫害防治措施 02-06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2024... 09-18
- 农业农村部公布“中国渔政... 04-29
- 延边州不断提高农业综合行... 04-21
- 解读:晋中市2024年秸... 04-20
- 2024年晋中市农业农村... 04-11
- 晋中市农业农村局2024... 03-30
- 2024年市级以上惠民惠... 03-28
- 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 03-28
- 吉林省2024年放心农资... 03-27
- 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于天...08-24
- 致中共袁州区委鲁旭东书记...06-28
- 致中共宜春市纪委王玮书记...06-28
- 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王...07-02
- 关于开展2021年度农业...06-16
- 关于调整2020年建国初...12-21
- 致滕州市荆河街道办事处党...07-01
- 致中共牡丹江市委马志勇书...05-22
- 致中共鄂尔多斯市委牛俊雁...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