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修订<漳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修订的《漳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已于2022年7月25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旧版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是综合执法改革前由各相关科站制订的。2021年,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很多原来设定的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不再适用。
(二)2020年以来,多达20部与农业行政处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修订、修改,如《种子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同时也有新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出台,如《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福建省种子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需要对照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对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修订、修改、补充。
二、修订依据
(一)《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
(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闽司﹝2021﹞4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对《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管理条例》等46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行政处罚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343个行政处罚事项逐一修订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二)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制度,此次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修订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制度相结合,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限期内及时改正的29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在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当中予以明确。
(三)与日常执法工作实际结合,针对重复违法、多次违法的情况,原来制定的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对处罚规定不是很具体,此次修订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四)剔除了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如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
四、其他说明
(一)初次违法是指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首次被本机关发现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实施违反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再次违法是指因实施违反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本机关行政处罚后,从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超过十二个月的视为初次违法。
(三)多次违法是指在被本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往前计算十二个月内,行为人实施违反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同种行为达三次或者以上的。
(四)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符合我局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规定的不予处罚事项,虽然本机关做出不予处罚决定,但依然记一次违法行为。
原文链接:http://nync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nyj/2022-08-08/546097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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