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筛选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建发〔2022〕1号)要求,为保证我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工作质量,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普办”)决定组织开展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以下简称“调查采样机构”)筛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业调查采样内容
外业调查采样机构与指导专家对接,在县级土壤普查机构的指导、协调下,使用手持终端APP完成任务认领,开展实地调查采样,填写和上传调查数据。统一标签样式,妥善包装保存样品,填写交接登记表,按时交指定检测单位。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内容包括以下4项。
(一)土壤立地条件调查。立地条件调查包括表层样点、剖面样点2种样点的空间位置、地表利用、成土环境等自然景观和人为影响的背景信息。重点调查采样点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
(二)表层土壤采样。根据已经布设的样点和调查任务,按照统一的采样标准,确定具体采样点位。按照梅花形(5-10个混样点)、棋盘形(10-15个混样点)或蛇形(15-20个混样点)混样方式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用“四分法”留取3-5公斤样品。
(三)土壤剖面样品与标本采集。核查预设样点外业定位,确认剖面样点采样位置;挖掘标准剖面,划分命名土壤发生层,拍摄全剖面、各个发生层、局部新生体、侵入体或土壤动物活动痕迹特写和四向景观照片;记载不同发生层形态学特征,野外判断土壤类型,土体性状和生产性能描述;采集各发生层土壤样品和土壤容重样品、大团聚体样品;采集制作盒状标本和整段标本。盒状标本和整段标本规格尺寸由省三普办统一规定。
(四)土壤图野外校核勾绘。主要是在野外进行土壤图图斑界线和类型的校核。调查采样机构将省三普办统一提供的县级土壤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质图等3幅工作底图分幅打印,作为野外土壤图校核的工作底图,利用各样点立地条件信息,记录和校核土壤图“图斑边界”、“图斑类型与组合”等基本制图信息,对第二次土壤普查土壤图图斑界线、图斑类型、图斑中土壤类型的组合模式,进行核查和勾绘,提交专业制图力量进行修订。
二、调查采样机构条件要求
申请调查采样的机构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无数据造假、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能独立承担全项调查采样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不接受联合申报。
(一)资质条件。河南省范围内主要从事土壤相关行业、专业的教学、科研、调查工作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
(二)人员队伍。机构调查技术人员(不含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省级及以上土壤教学、科研机构人员数量不低于50人。其中,具有土壤学专业(含土壤农化、农业资源环境、土地调查、地球化学、环境地质等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土壤制图不少于3人。每个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可编成15-20个调查小组。每组4-5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土壤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土壤学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临时招募(中级职称以上),以聘用协议为准,承诺全程参加调查采样;不能聘用其他同类机构已聘人员。参与土壤普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含聘用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土壤普查外业培训和考核。
(三)工作业绩。近年来从事过县域以上耕地质量、土壤肥力等相似专业外业调查采样工作,有丰富的外业工作经验,熟悉外业工作组织,了解技术操作,掌握质量控制手段。
(四)设备物资。根据调查采样工作需要,应配备数量充足的设备物资,主要包括交通车辆类、图件文献类、摄录装备类、采集工具类、速测仪器类、辅助材料类、生活保障类等7类物资。详见附件4中3.4内容。
(五)采样方案。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审议稿)》(附件2)、《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名称校准与完善工作指南(审议稿)》(附件3)、《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野外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审议稿)》(附件4)、《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底图制作与样点布设技术规范(审议稿)》(附件5)要求,拟定某一县域调查采样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内容。质量控制按《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审议稿)》(附件6)执行。方案供筛选专家组评审打分。
(六)质量保证。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审议稿)》(附件6)有关要求,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按计划实施内部质量控制,编制内部质量控制评价报告等。能够配合做好省级质量监督检查、国家级质量监督检查。
(七)保密要求。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做好保密防护措施,加强日常信息监管等。
三、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筛选步骤
(一)自愿申请。凡符合本通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条件要求的单位,可填写《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申请书》(附件1),向省三普办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评审。省三普办按本通知有关要求,采用文件资料审查与专家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从资质条件、人员队伍、业务认知、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业务认知方面重点对申报单位的组织机制、技术能力、草拟方案进行考量。
(三)公布名录。依据专家评审会意见,省三普办确定并公布《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名录》,原则上不超过20家。
四、时间安排
2022年5月27日前,各申报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填写上报工作。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含单位公章的PDF扫描件)发指定电子邮箱,5份相应纸质材料邮寄到指定地址。
2022年5月31日前,省三普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及专家评审。
2022年6月5日前,省三普办确定并公示《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名录》。
五、有关要求
省三普办对外业调查机构和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进入退出机制,对发现未能履行职责任务、调查采样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未遵循相关规定泄露普查数据等情况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不再接受其申请;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耕地质量监督评价处 联系人:李 斌 0371-65917218
河南省土壤肥料站 联系人:程道全 0371-65918956
通讯地址:郑州市经三路91号709室
电子邮箱:dzcdq@sina.com
3.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名称校准与完善工 作指南(审议稿)
5.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底图制作与样点布设技术规范(审议稿)
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王志远原文链接:http://nynct.henan.gov.cn/2022/05-19/2451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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