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指引》《四川省农民合作社名录表》的通知
川农发〔2022〕12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决策部署,大力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农民合作社章程制度不健全、运行机制不完善、民主管理不落实、盈余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发挥。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及相关政策文件,制定了《四川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和《四川省农民合作社名录表》,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规范指引
经过3年努力,把农民合作社真正办成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统一的标识标牌、有完善的章程制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民主的社务管理、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有合理的盈余分配的“七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一)具备基本设施条件。指导农民合作社落实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能在明显的位置挂农民合作社标牌、营业执照和各种相关的章程制度等。
(二)统一标识标牌。以县域为单位统一农民合作社标识标牌,树立农民合作社良好形象。到2022年底,示范社统一标识标牌达到50%以上,2023年底达到100%。
(三)完善章程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到2022年底,县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章程、制度统一制作并上墙达到50%以上,2023年底达到100%。
(四)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到2022年底,县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组织机构图示上墙达到50%以上,2023年底达到100%。
(五)民主管理社务。指导农民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和社务公开,凡涉及农民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均应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并通过会议记录形式体现。对法律和章程要求公开的事项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2022年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行会议记录和社务公开率要达到100%。
(六)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会计业务进行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健全成员账户,明晰产权关系,推进会计电算化,规范会计核算。2022年底,县域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立成员账户达到100%,示范社会计电算化率达到50%以上,2024年底前实现示范社全覆盖。加强档案管理,对会计资料和文书档案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保管。
(七)依法分配盈余。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切实维护成员利益。
二、开展名录建设
农民合作社名录建设是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市、县要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名录,全面掌握本辖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动态。2022年10月底前,将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全部纳入名录管理。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和名录建设工作,作出统一安排部署,落实专人负责,以落实《规范指引》和建设名录为契机,健全完善经营模式、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推动全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2/4/21/552c07b58340498fbcf2462f621a217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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