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号)
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4 | 邵市农(种子)罚〔2022〕4号 | 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案 | 邵阳市双清区邵兴种子经营部(王晓明) | 92430502MA4MCPDJ6J | |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4日到邵阳市双清区邵兴种子经营部调查,在调取其拼多多平台商家后台数据发现有兆玉999杂交玉米种子、秦奥23杂交玉米种子、煌单007杂交玉米种子、煌单1108杂交玉米种子都存在有拆包销售的行为。四种产品拆包销售合计1540.92元。当事人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18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4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4-0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204/67338dc25b3c4376939aea9f617473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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