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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膜管理有法可依 销售使用必须遵守

时间:2022-04-09 来源: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地膜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保护好农村生态环境,农膜生产经营主体和广大农民朋友们要严格遵守以下政策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进口或者提供。

  (三)《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膜覆盖薄膜》(GB13735-2017)

  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膜覆盖薄膜》规定,农用地膜厚度不低于0.010mm、拉伸负荷(纵向、横向)不低于1.6N、断裂标准称应变(纵向、横向)不低于260%、直角撕裂符合(纵向、横向)不低于0.8N。

   (四)《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应当依法建立农膜销售、使用台账和回收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四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宣

  2022年3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ahsz.gov.cn/pfzl/192670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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